
庭審圖 李森 攝
北京今年最大的非法組織賣血案近日在海淀法院宣判,分工合作組織賣血的12人團伙被當庭判刑。團伙頭目王海濤因犯非法組織賣血罪,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,罰金2000元,該團伙其他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1年8個月不等。
“團伙頭目”王海濤今年34歲,只有小學文化程度,他的老鄉(xiāng)張傳文也是小學文化,在此案中介紹線下多人參與組織賣血活動,并抽頭牟利。內蒙古男子趙玉龍負責監(jiān)督內部成員,防止私自掙錢。綽號“二哥”的黑龍江男子張立輝則主要負責收錢、管賬。
在庭審中,王海濤說組織賣血是為了“給弟弟看病”。由于王海濤的弟弟得了白血病,為了救他,他們家把房子都賣了,家庭經濟非常困難。而弟弟還需要繼續(xù)治療,家里欠的大筆債也還要償還,于是王海濤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。鑒于各被告人在到案后及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故對12人均依法從輕處罰。結合案件中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,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。
“家里再困難,再缺錢,也不能走上犯罪的道路!”聽判后,王海濤痛哭流涕,不住抹淚。他表示不會上訴。
對于被告人提出的“家庭困難”的因素,法律界人士認為,一般法院會考慮被告人當庭是否如實供述,認罪態(tài)度好不好,但“家庭困難”并不屬于法院考慮的范圍,因此千萬不能以此為由,鋌而走險,走上犯罪之路,否則最終只能接受法律的懲處。(記者林靖)
(原標題:非法組織賣血 12人獲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