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女士乘坐同事劉女士的私家車出游時,由于路面結冰車輛發(fā)生事故,王女士身受重傷。昨天記者獲悉,王女士向昌平法院起訴后,法院判決車主劉女士和司機張先生連帶賠償傷者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等29萬余元。
55歲的王女士和劉女士同為北京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,今年1月份,幾個同事一起乘坐劉女士的私家車出游,劉女士雇用了張先生當司機。當車行至密云縣云湖度假村北側時,因路面有冰,張先生駕駛的車輛撞向路邊樹木,造成王女士受傷。經診斷,王女士腸管部分切除,構成九級傷殘;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、右鎖骨骨折分別構成十級傷殘。事發(fā)后,王女士要求劉女士和張先生共同賠償其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34.8萬元,其中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。
法庭上司機和車主互相推起了責任。司機張先生稱,當時路面結冰致使剎車無效,發(fā)生交通事故純屬意外,王女士作為成年人,自愿一同外出游玩,自身應該承擔意外風險。他是車主雇用的司機,即使需要承擔賠償責任,也應由雇主劉女士承擔。
而車主劉女士則認為她對于交通事故的發(fā)生沒有責任,并且在事故中自己也受傷了,新買的奧迪車也嚴重損壞。同時,大家是自愿出去游玩的,自己不應承擔對王女士的賠償責任。
法院認為,經交警部門認定,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。因此王女士的訴求理由正當,其中合理的經濟損失應當由車主劉女士和司機張先生承擔連帶責任。一審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。